《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为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2018年12月28日,我市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办发〔2018〕66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现将《政策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措施》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围绕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定位,于2017年2月出台了进一步加快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作为我市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2017年9月27日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聚焦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点任务,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2018年前三季度,全市金融业增加值1432亿元,同比增长4.9%,占GDP比重9.8%,对经济支撑作用十分明显。全市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4039家,其中法人金融机构85家,已经建立起全牌照、多元化、多层次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为贯彻落实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市金融局收集分析京、沪、渝、深等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政策措施》,于2018年12月18日获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2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二、《政策措施》出台有什么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经济运行的血脉,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全国和全市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长期以来,社会对金融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资金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上,对把金融产业作为战略性产业培育发展的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

《政策措施》是我市首个专门针对金融行业整体发展的支持性政策措施,作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在金融领域开展专项招商的重要支撑,《政策措施》的出台,将会显著提升金融业在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地位,有利于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增强金融主体活力和创新金融产品动力,形成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整体合力,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三、《政策措施》有哪些特色?

《政策措施》力求做到四个“注重”,体现四个“充分”。

一是注重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在考虑我市实际情况下,努力争取做到同等补助我市准入门槛低,同样情况我市补助额度大,充分体现政策的优化性。就支持金融机构落户这一条款,我市按实收资本一定比例给予落户的法人金融机构补助,深圳、重庆等地根据实收资本的不同区间给予一定额度的定额补贴。对于实收资本较大的法人金融机构,我市补助额度大于其他省市的定额补助。以实收资本10亿元为例,我市给予2400万元补助,深圳、重庆、北京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和1000万元补助。

二是注重与既有政策衔接,相关政策条款与《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等文件和我市财税政策进行衔接,充分体现政策的延续性。完全保留《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中对金融机构落户、增资、租房等方面的内容,并参考兄弟省市做法予以优化。

三是注重与实际工作结合,紧密围绕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功能定位,突出政策效果,充分调动金融从业人员积极性,如允许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在引进人才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度内予以奖励,将创新补助改为直接奖励到创新团队,避免金融机构得到奖励后难以使用等问题,充分体现政策的实效性。

四是注重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对市政府重点引进或者重点扶持的金融项目和机构,提出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充分体现政策的开放性。

四、《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政策措施》主要突出“四个聚焦”。

一是聚焦金融机构,明确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的措施。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新购或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补助,连续5年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对增资扩股的法人金融机构按一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或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补助,连续3年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和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在本市新设立并按照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落户、新购或新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政策。

二是聚焦金融人才,明确支持金融人才引进集聚的措施。将在我市注册的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招聘方式引进的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金融领军人才,纳入海河英才绿卡“A”卡发放范围,通过市场化招聘方式引进的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金融高端人才,纳入海河英才绿卡“B”卡发放范围。允许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对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享受奖励资金人才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奖励资金可从金融机构落户补助中列支。

三是聚焦金融服务,明确支持金融服务创新示范的措施。每年发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对创新案例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支持开展金融创新重大课题研究。

四是聚焦平台载体,明确支持平台载体环境建设的措施。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0万元。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支持特色金融聚集园区建设。打造金融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

五、《政策措施》如何兑现?

为加快《政策措施》出台后兑现等服务工作,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按照最大限度方便政策申请主体、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尽量提高审核效率原则,同步印发了《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津金局规范〔2018〕1号),列明申报条件,确定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流程。

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报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增资、新购或者新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资金,需向注册地(滨海新区5个功能区除外)区金融局(办)提交《天津市金融机构政策申请表》等材料。区金融办(局)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市财政局的共同复审,如需商其他相关部门再增加5个工作日,提出最终评审意见并在市金融局网站公示。注册在滨海新区5个功能区的单位,向注册地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功能区管委会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至滨海新区金融局。

金融机构申报金融人才引进政策,需向市金融局提交《天津市金融人才政策申请表》等材料。市金融局会同市人社局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评审意见。

在兑现政策过程中,市金融局等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申请方式,优化和调整申请流程等细节,最大限度方便申报主体。

六、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确定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注册在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津分支机构或营运中心可按规定申报天津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研发补助。对于银团贷款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案例,由牵头单位申报。

符合创新性、应用性、示范性和合规性要求的案例可申报研发补助。创新性,是指能满足金融市场需求,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应用性,是指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示范性,是指具备行业代表性和全国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天津市金融发展效果显著。合规性,是指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天津市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市金融局)负责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有关工作,接受申报单位申请材料,组织成员单位、在津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提出拟补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名单及补助等级,在市金融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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