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山湖区委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湖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新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青山湖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青山湖区委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青山湖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主攻三产、提升二产,产城融合、城乡一体”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投资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突出载体建设,拓展发展空间,不断壮大楼宇经济的规模和效益,推动全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结合我区楼宇经济发展现状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楼宇、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特色产业园区内的符合奖励条件的投资主体、运营管理企业、企业高管和招商主体。

2.本办法奖励的对象需由所在镇、街道、园区向区投促局申报,经认定后纳入区楼宇数据库。

二、扶持及奖励措施

1.税收贡献奖励。(1)对运营管理企业的奖励。对2018年及以后年纳税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楼宇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使同一行业的楼宇入驻企业注册率及纳税率占比超过70%的运营管理企业,在该奖励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2)对楼宇入驻企业的奖励。对2018年及以后新注册的入驻我区的楼宇企业,在其年纳税总额首次达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时分别给予楼宇入驻企业5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2.整体运营奖励。(1)自持运营奖。对2018年后投入运营的楼宇,三年内投资主体自持运营产权面积首次达60%以上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且楼宇内企业属地注册率和纳税率均达60%以上的,按照其自持部分当年实际区级留存的10%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2)整合运营奖。企业(单个)或自然人(不超过2人)整合区内楼宇零散产权,按照青山湖区要求统一运营管理且三年内楼宇内属地注册率和纳税率不低于60%的,按照整合面积2000平方米给予20万元奖励,再每增加整合1000平方米给予10万元奖励为标准,给予其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3)择优运营奖。对自身缺乏运营经验的村级楼宇产权单位,将整栋楼宇交由有经验有资质的优质运营管理企业运营的,自整栋楼宇年度税收达1000万元,且年平方米税收不低于1500元,以每平方米40元/年为标准给予村级产权单位奖励,奖励期限两年,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高管奖励。对2018年及以后注册在我区的,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楼宇入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管(不超过3人),以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实缴部分的10%为标准予以奖励。

4.提升改造奖励。对区内投入使用5年及以上的老旧、低效楼宇、产业园进行智能化提升改造或特色化运营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设施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楼宇改造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管理服务奖励。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或属地管理单位在楼宇内设立楼宇经济服务中心(站),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实时动态统计监测楼宇入驻、招商等情况,高质量完成商务楼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协助做好工商注册、税务属地化工作的,建成后由区投促局验收通过后给予其每年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6.招商贡献奖励。对新引入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台湾100大、上市公司的国内或省级总部、行业20强并注册在我区,且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招商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7.组织推进奖励。对各镇、园区辖区内或区直产权单位的楼宇,年度纳税总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属地单位或区直产权单位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各街道辖区内的楼宇,其年平方米税收首次突破1500元,按其年纳税总额的2%给予属地单位奖励。

三、申报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年底至次年元月10日前向所属镇街、园区进行申报,经核查后,由镇街、园区于次年2月10日前向区投促局统一申报。

2.区投促局收集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呈报,提出奖励意见。

3.奖励资金经区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到属地和区直产权单位,再由镇、街道、园区和区直产权单位具体落实奖励政策。

四、附则

1.享受上述鼓励政策条款的所有企业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诚实守信,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连续5年内不得转售、转租或改变楼宇用途,不得迁出我区,否则将对已补助资金进行追偿并追究相关责任。区投促局、区税务局和区财政局将按规定对上述企业加强管理,随时进行抽查。

2.本办法所指的年度纳税额为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入青山湖区金库纳入统计范围的税收。

3.与我区(含属地单位)单独签订投资协议和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4.单幢楼宇或单个企业(运营管理企业及入驻企业)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实缴税收区级留存部分的50%。

5.在我区开发房地产项目所产生的税收不计入本奖励办法的年纳税总额。

6.提升改造奖励、管理服务奖励及招商贡献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承担,其它奖励资金按照区、镇(园区)两级财政收入分成体制分别承担,此外,区本级按照奖励总额的30%拨付属地用于支持促进楼宇经济加快发展。

7.符合区内多项奖励扶持办法的不重复奖励,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从优执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执行过程中如与其他区级层面政策冲突,请以本文件为准。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8.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自持商务写字楼的开发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的自持商务写字楼,经认定予以政策支持。

9.对街道上报的商务楼宇、特色产业园区,其年平方米税收达到1500元,即认定为符合奖励范畴。

10.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如遇财政体制改革,则作相应调整。原《青山湖区促进楼宇经济加快发展实施意见》(湖政发〔2016〕37号)同时废止,楼宇工作纳入《青山湖区2019年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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