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山湖区委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新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青山湖区委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关于鼓励和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

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青山湖区文化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优化文化旅游投资和消费环境,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集聚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政策措施

1.扶持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且第一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超出100万元部分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第三年度缴纳的税收总额年均增幅20%的,其超增幅部分按区级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引入的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运营奖励,具体额度由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鼓励创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首次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相应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鼓励创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基地(项目)。对首次被列入国家、省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基地或项目的,相应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支持发展文化会展业。当年在我区承办各类市场化运作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会展项目,经区文旅产业领导小组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活动资助。

5.扶持原创电视剧作品。我区企业拍摄制作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在国家、省级电视台的黄金时段(18:30~22:00)首播的原创电视作品,达到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条件的,给予每集2万元和1万元奖励。每部作品的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

6.扶持原创电影作品。由我区企业出品的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部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票房突出的作品,具体为:在全国院线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另外给予每部1万元奖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另外给予5万元奖励;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另外给予5万元奖励;票房5亿元以上的,另外给予10万元奖励。

7.扶持原创动漫作品。在我省立项生产、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国家、省级电视台的黄金时段(18:30~22:00)首播的,如在我区申报,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奖励自主研发游戏产品。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获得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鼓励新兴媒体原创作品。我区企业创作的微电影、网络剧、漫画、原创音乐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爱奇艺、腾讯、搜狐、百度、网易等知名网站首播的给予相应奖励。微电影时长不少于10分钟、单一网站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漫画、原创音乐作品单一网站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单一网站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500万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扶持文化创意产品。对当年度获得全国、省、市表彰的文创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一种产品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表彰执行。

11.扶持地方特色作品。以青山湖区历史人文为题材或在我区取景的影视作品,并已取得拍摄(制作)许可证的,作品在省级以上卫视或国家主流网站播放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青山湖区历史人文为题材且已出版发行并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出版物,给予原创开发者10万元的奖励。

12.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开发。对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我区进行产业开发,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青山湖区面向游客开展表演活动,全年观众达到2000人次以上且表演场次达到30场次以上的,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补助。

13.旅游景区(点)品牌奖。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省3A、4A、5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4.旅游饭店品牌奖。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银树叶、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15.旅游商品品牌奖。对当年度获得全国、省、市表彰的优秀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一种商品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表彰执行。

16.设立旅游客源招徕奖励。全年地接在我区过夜游客达到2000人/天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条件为:必须在青山湖区游览一个需购买门票进入的国家A级景区,入住旅游星级饭店或绿色旅游饭店。

17.旅行社品牌奖。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18.鼓励企业举办省级以上大型旅游品牌活动。对活动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活动费用10%,给予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扶持。

19.我区新被权威部门评为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技能大师、设计大师或其他类型高级文化创意人才的。国家级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形成创意专利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音乐等专业人才在我区设立企业或工作室。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附则

1.从2019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

2.以上扶持奖励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青山湖区的文化旅游企业。本政策中涉及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都需经区相关部门核准认定。

3.本政策中的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的企业,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

4.凡涉及原创影视、动漫等奖励政策兑现,需将青山湖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作为联合摄制单位或者协助摄制单位。

5.凡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需先向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核准执行。

6.经营性文化旅游项目在建成并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兑现政策。符合区内多项奖励扶持办法的不重复奖励,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从优执行,对提升进档的奖励事项按差额补足。

7.凡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以及有偷漏税、欠缴税费、严重侵权行为等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

8.以上政策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由中共青山湖区委、青山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此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如与上级文件条款有抵触的,则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9.与我区单独签订投资协议和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或个人,不适用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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